比如東印度公司,早期就是奉英王之命出海拓疆,權力無所不包,但后來隨著事物越來越復雜,才逐步發展出總督制,殖民地政府等。 又比如,早期英國各種協會權力很大,既當行業立法者,又當行業裁判者。像早期的倫敦醫生協會,就有權制定行業標準,同時還有權裁定醫療事故。后來不斷有人質疑,就把裁判權分離出來,成為法院系...
回答于 2024-12-29 14:54
可以啊,美國的國會可以獨立提案,獨立通過成為法律,雖然總統可以否決,但如果被打回國會再審并取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就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權。有鑒于此,所以美國的國會是兩院制,參眾兩院都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才能成立。這個設計很大程度上也是防止立法權被濫用,同時也是為了防止獨裁總統。
回答于 2024-12-29 14:51
英國和美國還有一點很重要的區別,就是英國的議會是沒有完整立法權的,立法草案只能由政府提案,議會通過了就成為法律,所以可以說英國議會擁有的只是立法審核權。 而美國的國會可以獨立提案,獨立通過成為法律,雖然總統可以否決,但如果被打回國會再審并取得三分之二的投票,就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權。有鑒于此,所以美...
回答于 2024-12-29 14:50
我的觀點倒不是認為北美殖民地的制度源自英國,只是覺得是因為錯綜復雜的原因獨立形成的,跟法國關系不大而已,而且我想說的主要是底層設計而不是頂層設計。清教徒到了北美,覺得殖民地是自己建設的,自己有權立法,于是設立了議會。殖民者是先建立了小鎮后有了州,鎮議會和州議會為立法權。英王在各州委任總督,而各地市長...
回答于 2024-12-29 14:46
美國大法官并不是由國會選出的。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然后需得到參議院的確認。具體過程如下: 總統提名:當最高法院出現空缺時,總統會提名一位候選人。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提名后,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會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并舉行聽證會,以評估候選人的資格和背景。參議院投票...
回答于 2024-12-29 14:41
首先,大法官是9名,本來就是相互制衡。其次,大法官的權力本來就不是很大,總統議會可以制衡,翻不了天。再次還有彈劾制度。最后,還有媒體可以監督,不會被封殺。 于公事,他們的權力僅限于判罰,他們的判罰結果都是公開的,民眾看在眼里,過分了肯定會抗議; 于私事,他們頂天了花天酒地中飽私囊,沒有不透風的墻,這...
回答于 2024-12-29 14:40
陷入僵局需要決斷的角色顯然不是法官這種技術官僚能夠駕馭的,而是掌握力量的人。所謂被動介入,是沒充分考慮法官任命時的政治因素,如果法官和法院外的力量有聯系,那法院是不是被動介入其實只是形式上的區別。而且按照一些法社會學研究,最高法院的法官其實有參與治理中的,以個人身份為其他部門當法律顧問。所謂釋要根據...
回答于 2024-12-29 14:39
荷蘭政府拒絕司法審查的情況可能涉及多個復雜的政治和法律因素。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 國家安全:政府可能認為某些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不適合公開審查,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安全。行政自主權:政府可能希望維護行政部門在決策過程中的自主權,避免過多的司法干預影響政策執行。信息敏感性:某些案件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公...
回答于 2024-12-29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