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僵局需要決斷的角色顯然不是法官這種技術官僚能夠駕馭的,而是掌握力量的人。所謂被動介入,是沒充分考慮法官任命時的政治因素,如果法官和法院外的力量有聯系,那法院是不是被動介入其實只是形式上的區別。而且按照一些法社會學研究,最高法院的法官其實有參與治理中的,以個人身份為其他部門當法律顧問。所謂釋要根據憲法文本,是沒充分考慮這是個解釋學問題,按照伽達默爾的視域結合,解讀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解讀,讀別人實則讀自己。哪怕美國憲法的文本經過兩百年的解釋和實操,現在的精神和過去的精神也已經有很大的差別了,文本不是死的,釋法某種意義上也是種立法,掌握違憲審查的法院也被一些法學家稱為“第三院”就是因為這個。至于說作為軟性影響力,沃倫時代的法官承認這一點,濫用權力會喪失民心,這種論調已經是人治的不能再人治了,就像說皇帝如果濫權就會喪失民心,所以皇帝不敢濫權一樣,所以法官們到底更在意民心還是更在意用自己偏好的立場給法院外勢力打掩護我暫且蒙在鼓里。你說的這些都是理想狀況,是某種意識形態下的宣傳的說辭,把法院剝離現實去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