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觀點倒不是認為北美殖民地的制度源自英國,只是覺得是因為錯綜復雜的原因獨立形成的,跟法國關系不大而已,而且我想說的主要是底層設計而不是頂層設計。清教徒到了北美,覺得殖民地是自己建設的,自己有權立法,于是設立了議會。殖民者是先建立了小鎮后有了州,鎮議會和州議會為立法權。英王在各州委任總督,而各地市長、鎮長由本地人選舉誕生,此為行政權。英王在各地委派法官,本地人擔心法官偏袒,于是設立陪審團,此為司法權。華盛頓在國家的頂層設計中,將鎮、州兩級的三權模式照搬到國家層面,原先英王的位置由總統擔任,按照鎮、州議會的模式設立兩院,再增設大法官。這些都是北美原本就有的政治架構,華盛頓不過是按照基層樣板設立了國家的結構,是自下而上的,并不是源自法國。華盛頓主觀上不愿意、客觀上也沒能力將這套結構從上而下將美國改造成三權分立的模式,因為其本身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