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覺得,胎寶寶在孕媽之內應當接納媽媽言談舉止的忠恕之道,因而規定女性在懷孕時應凈心修性、守禮儀知識、墨守陳規、品格高尚,從而給胎寶寶以更好的危害。流傳周文王的媽媽在懷文王時因為保證了眼不視惡色、耳不聽淫聲、口不出惡語,站立擺正,舍身寶寶胎教,因而文王生來睿智,深入人心。
明代的一位醫生也覺得懷孕之后,則需行坐莊重、性情凱越、常處靜室、多聽聽贊語,讓人朗讀書香、多謀善斷宗廟,耳未聞非言、目不觀缺德事——這般則生男女福祿忠厚、忠孝仁義睿智,不但是生男女鄙賤。
由此可見,早就在古代時大家就早已明白了媽媽的良好行為對后代的危害。時迄今日,盡管我們進入到了科技時代,而我國的古時候胎教育理論卻一直為東西方專家學者所高度重視。
南加州大學醫院精神病醫生羅伯·克洛寧格通過大量的調研覺得,假如父母都是犯罪分子,出生之后的男生即便給其他人哺養,長大以后相比生父母并不是犯罪分子得人,違法犯罪的概率高出4倍之多。克洛寧格也發現了,父母假如其中一位是經濟犯罪嫌疑人,那樣他的孩子很有可能也成了經濟發展犯罪嫌疑人,而閨女似乎并不那樣。但令人疑惑不解是指,閨女通常身患頭疼這類的小毛病。
國外南加利福尼亞大學一位心理學專家梅迪尼克斯用時30年深入研究違法犯罪和家庭主要成員之間的關系。他探討了1447名荷蘭男士,發覺這批人中假如父母都是經濟發展犯罪嫌疑人,那么寶寶變成經濟發展犯罪分子的概率做到20%~24.5%;假如父母都是清正中國公民,那么這樣的比例將降低為5%~13%。這表明爸爸媽媽特別是孕媽的個人行為會讓胎寶寶一生的個人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