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
訴訟時效中止: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不可抗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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