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里面司法權本來就最弱勢,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說,跟總統一樣是4年)。那么每個總統在一個任期內就有機會提名全部9個大法官,萬一這個總統所屬的黨派正好又控制了參議...
三權分立里面司法權本來就最弱勢,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比方說,跟總統一樣是4年)。那么每個總統在一個任期內就有機會提名全部9個大法官,萬一這個總統所屬的黨派正好又控制了參議院(這種情況,歷史上出現過多次)。那么這個總統就可以把所有大法官全部換成自己的人——三權分立就完蛋了。即使把大法官的任期從4年增加到12年(3倍的總統任期),那么每個總統在一個任期內也有機會提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3人),這也足以打破大法官團隊內在的平衡。
有限任期制總有空子鉆的,而且司法權先天弱勢,不宜受到更多制約。
實際上美國幾乎所有州的法官現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早年很多州和聯邦法官一樣是終身制,后來絕大部分都改了。聯邦沒改是因為修憲門檻太高,不是沒人想改。美國多數人也認為終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這種傾向還沒有強到能把聯邦憲法改掉的程度。
州權本身就很特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僅要起到三權分立設計中的制衡作用,也必須集中力量保持對州法院的壓制,現在靠美式特色轉移支付各州比較服帖,但將來沒錢了肯定是會出問題的。
自從共和黨完全掌控最高法以后,最高法幾乎就是皇帝級別了隨便找個理由說你違憲你一點辦法也沒有,比如之前的墮胎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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