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應:不可以不繳!
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商議簽訂了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對勞動者而言,比如繳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可以領取養老金,且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則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失業時滿足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等等。
一言以蔽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即使社保繳滿了15年,只要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要依法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