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和《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了因鐵路運輸企業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時乘車情況下,乘客可以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改簽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三十一條 ? 因鐵路運輸企業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導致旅客不能按車票記載的時間、車次、車廂號、席別和席位號乘車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辦理退票或者改由其他車次或者席位運送旅客。重新安排的席位票價高于原票價時,超過部分不予補收;低于原票價時,應當退還票價差額。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收取退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