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也屬于仲裁的范疇。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的規定,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也是屬于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范疇。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未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屬于勞動仲裁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