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無法找不到我這篇是總結最全的:
1.合同期限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無實習期這一說法。凡是畢業后約定實習期的,均是違法行為。實習期是畢業前“工作”的一段時間。畢業后,...
你們無法找不到我這篇是總結最全的:
1.合同期限
(1)《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無實習期這一說法。凡是畢業后約定實習期的,均是違法行為。實習期是畢業前“工作”的一段時間。畢業后,沒有實習期,只有試用期。醫學院或醫科大學畢業的,剛去醫院工作,俗稱“實習期”,實際是勞動合同期。或者說“實習期”是《勞動合同法》沒有頒布之前的用語,《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只要“試用期”,再無“實習期”。
(2)試用期,入職第一天即為試用期開始日,也是勞動合同期限起始日。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內主動離職則整個試用期不發工資的”,此條款視為無效。
(5)以項目形式招聘,專門白嫖員工試用期勞動力,未轉正就把員工勸退離職。項目具有不穩定性,項目起止期限約3-12個月。當項目運營基本上軌后過了旺季,又或者是公司的政府項目未能中標,半年后公司不需要那么多團隊成員就要把他們解雇。試用期內被炒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少得可憐,公司只補償半個月試用期工資,反正不稀罕,就是恨這種垃圾公司浪費我們時間。
(6)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7)合同試用期一欄建議最好不能留空。當初簽字時,公司說試用期是3個月;等到3個月快結束時,用人單位又該口,告知勞動者,試用期是六個月。勞動者因沒有證據,白白受氣,不得不接受6個月的試用期。
(8)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合同,最低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外賣小哥快遞小哥要記住。
(9)公辦教育機構、公辦醫院或研究所等,則優先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調節,試用期是12個月。如果是機關單位,則優先受《公務員法》的調節。如果是私立教育機構,可以視同企業,凡企業均適合于《勞動合同法》的調節。如果是部隊單位,除了受《勞動合同法》調節外,也受單位內部文件或上級單位文件規定制約。
【法條】
a.《勞動法》規定“若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的,則需要補足轉正工資差額,還要給賠償金”。
b.《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c.《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d.《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合同主體名稱
常見的以某企業本部或上市公司集團名義去招聘,用大公司的頭銜吸引人去面試。結果簽了合同才發現主體根本不是那家企業。可能集團在那家公司只占了點小股份,比如說一個供應商或者合作單位。
3.工作內容
(1)合同約定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隨時調崗。單位可以任意調崗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平性原則而無效。但后期將調崗的余地擴大化,給了用人單位更多騷操作的空間。讓勞動者有苦說不出。
(2)工作崗位名稱模糊化:比如合同內容寫“工作崗位為綜合管理部門任職”字眼,說明公司刻意在合同約定內容避開詳細的工作崗位名稱。
(3)授予“主管”頭銜,實際安排了“助理”類的工作內容,典型畫大餅。等你下次要離職跳槽時,惡心的公司還會在離職證明蓋章件上給你專門注明“xxx同事于xx年xx月xx日離職,其工作崗位是行政助理”,它就是要故意坑你不好跳槽到下家公司談判。聰明的做法是,入職第一時間要找人事部開具《在職證明》蓋章件注明“xxx同事于xx年xx月xx日正式任職xx公司的行政主管崗位”。
4.工作地點
(1)涉及“乙方不能更換工作地方或工作內容則視為自動離職”等字眼,不要簽,公司就是故意讓你沒有選擇或商量的余地。如果換工作地方和工作內容需要降薪的,建議你重新找個穩定的。
(2)合同主體公司地址變更:有位粉絲說,他曾在廣東省中山市"某科技公司"上班,奇怪的是,勞動合同上公司地址竟然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西麗街道新西路7號"。他當時簽合同時自己沒留意而且人事又沒提醒他。后來,公司打算搬遷到深圳去。這時候,粉絲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了,最后也沒有要到任何經濟補償金就被迫自動離職了。
(3)公司注冊地在外地:將來發生糾紛時,如果不能證明勞動合同履行地在本地,能需要到外地申請勞動仲裁,大大增加維權成本。
(4)涉及“工作地點是某省某地區”等字眼,公司會盡量把可調整的地區范圍擴大化,比如寫廣東省內、珠三角地區、北京市內等,沒有寫詳細工作地點的具體位置。這種條款一般在仲裁中被視為無效。
(5)涉及“某城市的幾個縣/市區內的不同地點”等字眼,一線城市的公司會提前就在合同里約定勞動者“負責”市區內的幾個店或處理幾個辦公區的相關業務。比如“廣州市越秀區”,有見過從“花都區”到“從化區”,徘徊幾十公里,耗時不說,交通費能不能天天報銷是個問題。
工作地點模糊化,合同雖然說員工一直只在其中一個地點辦公,但公司耍賴時可將員工任意指派去偏遠地方辦公。大多數公司經常用安排通勤地點的詭計想盡辦法逼走員工而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
5.工作時間(上下班、加班、休假等)
(1)合同約定工時制有3種分別是:“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則勞動者無權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但并不是隨便一家企業都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企業部分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2)“約定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加班費基數”等字眼,這個就比較惡心,真的會用合同里最低工資的標準來計算加班費。什么加班費按夜班兩倍工資、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想得美!
(3)涉及“員工需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等字眼,這種條款自始無效。 加班需取得勞動者的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安排加班,除非是有自然災害、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出現才適用。但此條款風險在于若遇上喜歡扯皮的奇葩公司會比較煩,遇到這種條款麻煩睜大眼睛看清楚慎簽。
【法條】
a.《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
b.《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c.《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d.《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溫馨提示】超過36小時可以投訴用人單位,依據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423號令)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溫馨提示]法定休假日是帶薪假期(與周末不同,周末是不計薪的),即使不上班依然有100%的工資,因此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實發工資應該是100%+300%=400%
6.勞動報酬
(1)合同只列出基本工資而未列出詳細的薪資組成明細。將來出現了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就只認合同里面約定的那個金額很低的基本工資。會影響經濟補償/賠償金基數、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等金額的認定、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標準等。不過,這一招現在逐漸不好用了,一方面是社保現在都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計算了。另外勞動者也可以通過銀行流水、工資條等方式來證明實際收入。
(2)合同未列報酬金額,用“詳見單位薪酬制度/績效考核表”等代替。薪酬調整從之前必須跟員工協商一致,轉變為公司自己修訂的新制度運行。究竟制度修訂是否遵循民主、公示程序等要求很難揣測。
(3)合同約定”每月發放的工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此規定視為無效。
(4)工廠員工常見勞動合同涉及“損壞或丟失扣多少錢工資”等字眼。也勸你們爸媽別進這樣的單位。如果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出了問題,很難得到解決,或者說得不到解決。
7.社保福利
(1)“勞動合同約定以現金補貼代替社保”,此條款無效違法,被社保局發現了,不只是單位,勞動者也要被罰扣退休金。
(2)《勞動合同法》只說“社保”,沒有說“一金”。勞動合同上也是如此,只有“社保”沒有“一金”,所以在簽訂合同時,要約定“一金”,或者詢問清楚“一金”。
【法條】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3)在員工入職3個月后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社會保險法》上有規定,依法應該在員工入職滿30天的第二個月發工資日繳納社保。同時問清楚,合同終止時,如果不續簽,離職當月社保是怎么繳納的?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5)簽訂過的勞動合同要保存起來。到時老了退休時,發現自己的社保繳納不足月(社保至少應繳納180個月),可以起訴自己曾工作過的單位,讓其補繳。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1)“員工違規操作導致事故,工傷責任自負”,此條款視為無效。
(2)“乙方(勞動者)自愿放棄勞動糾紛追索權利”,此條款視為無效。
(3)“女員工承諾自己在入職后不可以懷孕,否則視為主動離職的”,涉嫌違法。
9.勞動紀律和獎懲
(1)“規定企業可以在勞動者違反公司制度后對勞動者進行罰款”,此條款無效。
(2)扣押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等等,都是違法行為。
10.違約金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員工承擔違約金:
一是勞動者接受專項培訓,不到服務期的;
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
其它條款約定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違法約定的,也是無效的。以下無效的有:
(1)入職培訓不屬于專項培訓,所以入職培訓不到服務期不用賠違約金。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校招時大學生因故不履行已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上約定有違約金,則是違法的。因為沒有建立勞動關系,所以就不存在違約金。
11.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
(1)入職1個月還沒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規范的。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是學校管理就業的手段,主要涉及到應屆生身份和落戶、調檔等問題,效力一般持續到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為止。
(3)Offer通知書不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發出的offer可以視為要約。
(4)訂立一份勞動合同,但為多個單位提供勞動。有些單位相互關聯,明明跟甲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卻被派去幫乙單位干活。日后發生爭議時,要考慮到甲、乙單位互相甩鍋(甲說你沒幫它干活,乙說你沒跟它簽勞動合同)、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可能性。
(5)勞動合同簽訂未列示個別必備條款。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訂立陰陽勞動合同。比如一份對外的薪資較低,一份對內的(或者口頭的)薪資較高,公司為了避稅而說服你簽。但日后發生爭議時,證據上可能對你很不利。
(7)即便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包括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有足夠的理由輕松解除(終止)。
12.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
比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錄用條件等一些未盡事宜條款一般被約定在附件和補充協議之中,這些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千萬不可忽視。
你是高管嗎?你是高級技術人員嗎?你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嗎?你不是,你就是個自由的打工人。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過長,最多兩年,但保密義務可以不受兩年限制。
【法條】
a.《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b.《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c.《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3.催你簽合同
凡是簽勞動合同催你的,都是怕你看完合同改變主意。好的公司根本不怕你改變主意,所以根本不會催你簽字。沒有說簽合同催人的,這是一件嚴肅的事,稍有不慎就是免費跟別人打工了。合同拿到手第一時間看,催你的,我勸你趕緊放下合同走人。勞動者有任何權利和義務了解合同全部內容,有權利了解所有工作地方和工作內容的,沒有事先說清楚的,勸你不要干,立馬走人。
14. 字小啰嗦的合同條款
合同內容特別小的字體,越是啰嗦的字,可能重要到被人忽略。因為甲方就是故意的,別人根本不想看。千萬不要少了耐心,人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強硬的法律專業團隊跟你玩文字游戲,就是讓你鉆空子的。
15. 空白合同
(1)工資、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核心條款都留空的合同,小白們堅決不要簽字,簽了就等于任由對方宰割了。
(2)合同必須簽騎縫章。即在幾頁紙的縫隙中簽自己的名字。一般勞動合同都有3頁以上的紙,一邊是訂書針釘住了,在另一邊把幾張紙適當措個縫隙,寫上自己的名字。防止他人更換其中的一頁或幾頁。
16.合同拍照留底
用人單位把員工已簽過字的兩份合同都拿走了,說要加蓋公章。但是,勞動合同好幾頁紙,到底寫了什么內容,員工自己也忘記了。就在此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雖已簽字,但合同不在自己手里,到底自己是怎樣承諾的,也不知道。所以,在簽字時一定要拍照留底。
歡迎收藏本站,獲取更多優質內容。如需轉載請保留本文地址。本文地址:http://www.zsliqing.cn/article/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