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緩的永遠死不了”這個說法不準確,它是對中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誤解。死緩罪犯最終沒有被執行死刑(立即死亡)的情況確實非常普遍,但這并不意味著“永遠死不了”,而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
“被判死緩的永遠死不了”這個說法不準確,它是對中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誤解。死緩罪犯最終沒有被執行死刑(立即死亡)的情況確實非常普遍,但這并不意味著“永遠死不了”,而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和程序。
理解這個問題需要明白以下幾點:
死緩的定義:
- 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特有的一項死刑執行制度。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 核心:?給予罪犯兩年的考驗期。
兩年考驗期的關鍵作用: 這兩年考驗期是決定罪犯最終命運的關鍵。
- 最可能的結果(絕大多數情況):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這就是為什么絕大多數死緩犯“死不了”的關鍵:?只要在這兩年考驗期內老老實實,不犯新的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算),到期后必然減為無期或有期徒刑。他們在監獄里服刑改造,最終是有可能出獄的(雖然服刑期很長)。
- 被執行死刑的條件(極少數情況):
- 《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 故意犯罪:?必須是罪犯在死緩考驗期內,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 情節惡劣:?并非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會導致執行死刑。法律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這通常指犯下新的嚴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嚴重傷害等)或嚴重破壞監管秩序的犯罪。
-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即使符合條件,執行死刑也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終核準。
為什么“被執行死刑”的情況極其少見?
- 嚴格的條件限制:?“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這兩個條件非常嚴格,缺一不可。一般的違紀、輕微過失或非“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如情節較輕的盜竊、斗毆但未構成重傷等)通常不會導致執行死刑,但可能會影響后續減刑。
- 監獄管理嚴格:?死緩犯人在監獄內受到最嚴格的監管,再犯嚴重新罪的機會相對較小。
- 罪犯的求生意志:?死緩犯深知兩年考驗期的重要性,為了保住性命,會極力克制自己,避免任何可能導致執行死刑的行為。
- 慎殺少殺政策:?中國在死刑適用上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死緩制度本身就是這一政策的體現,目的是給罪犯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執行死刑的問題上更是慎之又慎。
“永遠死不了”的誤解來源:
- 主要源于對“只要兩年內不故意犯罪就必然減刑”這一機制的誤解。由于絕大多數死緩犯都能平安度過這兩年的考驗期,因此最終被執行死刑的比例極低。
- 人們看到的結果是:被判死緩的人,絕大多數最終都活了下來(在監獄服刑),于是產生了“判了死緩就死不了”的直觀印象。
總結:
- 法律上沒有“永遠死不了”:?法律明確規定,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的,經核準后可以執行死刑。
- 實踐中“死不了”是普遍現象:?因為絕大多數死緩犯在兩年考驗期內能做到沒有故意犯罪(或雖有故意犯罪但未達“情節惡劣”),從而依法獲得減刑(無期或25年有期)。這是死緩制度的本意——給予改造機會,而非一律處死。
- “死不了”是有前提條件的:?這個前提就是在特定的兩年考驗期內,必須嚴格遵守監規,不能犯新的故意犯罪(尤其不能情節惡劣)。如果違反了,執行死刑的可能性是真實存在的。
- 后續的減刑:?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罪犯如果表現良好,還可能獲得進一步的減刑。
因此,準確的說法是:被判死緩的罪犯,只要在兩年的緩期執行期間內沒有再犯故意犯罪(尤其情節惡劣的),就依法不會被執行死刑(立即死亡),而是會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使得他們最終被執行死刑的幾率變得非常小,但這不等于法律上或實際上“永遠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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