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
依據中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
廣芳羊肉經營部購進未經檢疫活羊6只,共計重量270公斤,金額8100元。廣芳羊肉經營部在經營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鹽城市大豐區城中市場攤位對外銷售,貨值金額共計9607.2元,銷售羊肉45公斤,獲利180元。上述羊肉、羊頭均未經檢驗。
事實情況就是售賣未經檢驗的羊肉、羊頭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9607.2元),這種情況下,10萬元就是起步價,白紙黑字寫在《食品安全法》里的,以這條規定進行處罰也沒啥好說的。
行政處罰得考慮裁量權
很多網友覺得罰得太重,其實并不是說不關心食品安全,而是基于幾個考慮認為可以減輕處罰:
(1)農村自家宰羊賣給鄰里時有發生,當事人幫忙宰賣羊肉也是初犯;
(2)當事人積極配合市監局調查,主動提供材料并說明情況;
(3)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檢驗報告顯示抽樣送檢的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規定,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當然,以上這些法規也在《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八條和第十條中得到體現。
個人認為罰肯定要罰,而且不能僅僅沒收違法所得,得讓他們吃點教訓。但是也不能罰得太重,需要綜合考慮裁量權,把這種懲罰性的威懾力用在那些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法商家身上效果才是最佳的。
農村賣肉其實理論上也是經過檢驗檢疫的,平時大家不這么做,那都是因為信任鄰里,而且村里牛羊豬沒事。要是哪個村子有病死的,我相信再便宜也不敢買。
檢驗檢疫很重要,也很科學,但大家不相信是因為太多的食品安全問題都是在檢驗檢疫之后被發現的。久而久之,大家就不相信檢驗檢疫有作用了。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讓人覺得這就是走個“蓋章形式”,自然因為缺乏這個形式而罰款大家情緒很大。
但還是要強調,檢驗檢疫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問題其實是出在執行層面,確實有部分抽檢流于形式,點到為止。 只有執行也嚴格,把食品安全的檢驗流程落實到位,把監管的公信力提升上去,那每一次的執法和判罰,大家才會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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