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
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綜上所述,GB/T50326-200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8.6.3第4項、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法分為;返工,返修、讓步接收、降級使用、拒收或報廢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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