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提前1個月通知公司我要離職,但是公司說我還沒完成剩余的工作,老板不批準我走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員工未履行公司正常離職的交接手續,給用人單位未來工作和人員銜接問題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看情況:
1、若勞動者在非試用期內,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若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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