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保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凈資本。
同時,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措施、風險監測和報告制度等,確保風險管理工作有效開展。
此外,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客戶身份、交易行為等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言以蔽之,證券法對證券公司凈資本和風險管理的規定主要包括凈資本的要求和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對客戶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措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