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破產時,應當依法清算財產,優先清償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生活費用等。剩余財產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剩余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債權比例分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時應當成立破產管理人,由破產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置,并依法分配破產財產。
總的來說,企業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旨在通過清算破產企業的財產,優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最終實現破產財產的公平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