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商標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等,以及聲音等可以用于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商標權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擁有、使用其商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商標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等,以及聲音等可以用于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
商標權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擁有、使用其商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這一規定明確了商標的定義和商標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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