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 股份公司是以股東認購資本而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公司的股東對其認購的股份負責,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
- 股份公司的出資額應當全部繳足,不得以任何形式違法減少或者退還。
- 股份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設立單一的經營管理機構。
- 股份公司的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組織形式、出資額、股份轉讓、分紅、公司管理機構的組成和職權、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財務會計制度等內容。
- 股份公司的章程應當經股東會通過,并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
以上是民法總則中對股份公司的主要規定,股份公司是一種由股東認購資本而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認購的股份負責,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股份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設立單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同時,股份公司的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組織形式、出資額、股份轉讓、分紅、公司管理機構的組成和職權、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財務會計制度等內容,并經股東會通過,并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