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合并、分立企業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將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家或者將一家企業分立為兩個以上,情節較重的行為。該罪行的主體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該罪行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不處罰金。
具體來說,非法合并、分立企業罪的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擅自將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家或者將一家企業分立為兩個以上;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 情節較重。
其中,“擅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條件履行合并、分立手續;“情節較重”是指合并、分立的企業規模較大,或者影響較大,或者有嚴重后果。
總的來說,非法合并、分立企業罪是一種侵害國家管理經濟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