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信用卡或者類似工具使用人的財物的行為。
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主觀方面:犯罪人必須具有故意或者明知的犯罪主觀意圖,即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的,并且希望通過這種行為獲得非法利益。
- 客觀方面:犯罪人必須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以騙取信用卡或者類似工具使用人的財物。這種行為可以是通過偽造信用卡或者類似工具來進行的,也可以是通過盜用、復制等手段來進行的。
- 情節方面:判決信用卡詐騙罪的輕重程度,還需要考慮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數量、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目的以及犯罪所得的數量等因素。
總的來說,只有當犯罪人的行為符合上述三個方面的要求,才能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并且被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