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在選舉中以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參加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選舉,行使選舉權。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具備被選舉為國家機關或者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可以在選舉中作為候選人參加選舉。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包括:
- 年滿18周歲;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居住滿1年以上;
- 有政治權利;
- 有合法的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
- 沒有犯罪記錄。
被選舉為國家機關或者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包括:
- 年滿18周歲;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居住滿5年以上;
- 有政治權利;
- 有合法的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
- 沒有犯罪記錄;
- 受到選民信任。
以上是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基本規定,具體的選舉程序和規則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和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