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中不能將審計表述為絕對保證的原因是:
1. 財務信息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企業造假和舞弊的方式多種多樣,審計人員難以完全預測和避免所有可能存在的風險。
2. 審計人員的局限性。審計人員只能根據現有的信息和審計方法進行審計,無法完全保證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 法律責任的限制。審計人員雖然深入審查企業的財務信息,但無法對企業造假行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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