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中大多數是說服性證據而不是結論性證據,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1.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時需要采取獨立的、客觀的、公允的角度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和評價。因此,審計人員需要依靠充分的說服性證據來支持自己的判斷和結論,以獲得審計結論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2. 結論性證據由于其本身并沒有受到審計人員的核實和驗證,往往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為了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的誤判和錯誤,審計人員需要更多地依賴于說服性證據,從而提高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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