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計算程序和重新執行程序都是審計人員進行取證的方法,但二者的區別在于:
1.適用范圍不同:重新計算程序通常適用于那些可以被計算機系統進行計算的財務數據,例如稅款、工資、折舊等;而重新執行程序則適用于那些需要人工處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
2.目的不同:重新計算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檢查企業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以得到獨立的核實和驗證;而重新執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實際的證據和核實某些事項的真實情況。
3.方法不同:重新計算程序通常需要審計人員對財務數據進行重新計算和比對,以發現數據錯誤或者異常情況;而重新執行程序則需要審計人員對某些業務流程或操作進行重新執行或者再次審核,并記錄下來實際的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