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本質上是依法征收,而不是純粹的協議動遷。
以下是詳細分析:
核心行為是土地征收:
- 項目的核心是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建設用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特定情形除外)。將農用地(或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商品房開發),必須履行法定的土地征收程序。
- 將集體土地“變性”為國有土地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由政府依法征收。
項目性質符合法定征收目的:
-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該法列舉的公共利益情形包括:
-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
-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 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 你的描述中包含:
- 配套市政道路:?明顯屬于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和市政公用范疇,是公共利益。
- 配套學校:?屬于公共事業(教育),是公共利益。
- 動遷房安置:?本質上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對被拆遷人的安置補償),也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 商品房開發用地:?這通常屬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情形。這種“成片開發”本身就包含了公共利益(如城市更新、改善居住環境、完善城市功能等),并且需要省級以上政府批準。
協議動遷(簽約)是征收過程中的環節:
- 依法征收是一個完整的法定程序鏈:
- 發布征收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 擬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含貨幣補償和/或產權調換 - 即提供動遷房),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組織聽證等)。
-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這就是協議動遷/簽約環節)。
- 落實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
- 依法報請有批準權的政府(省級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征地。
- 發布正式征收土地公告。
- 實施土地交付。
- 在這個程序中,“協議動遷”(即與村民/村集體協商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征收工作的一個關鍵步驟,是征收程序的組成部分。?簽訂補償協議是達成一致、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重要方式,但簽訂協議本身并不改變征收的法定屬性。
與純粹“協議搬遷”的區別:
- 純粹的“協議搬遷”(或“協議動遷”)模式,通常發生在土地性質不改變的情況下(例如,村集體自己主導的舊村改造,不涉及土地征收變性),或者是由開發商作為主體與村民協商搬遷補償,但其前提是該土地已經征收為國有或者本身就是國有土地上的舊改(如城市更新項目)。
- 在集體土地上直接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必須先完成土地征收程序,將土地轉為國有。任何跳過征收程序,僅憑開發商與村民簽訂搬遷協議就直接開發建設商品房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無法辦理后續的土地、規劃、建設、銷售(商品房預售許可、大產證、小產證)等合法手續。
結論:
- 你描述的“集體土地的城中村改造成商品房出售,建一些動遷房安置和配套市政道路和配套學校”的項目,其法律本質是依法征收集體土地。
- “協議動遷”(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整個征收程序中的一個法定環節和實現方式,目的是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
- 征收的核心在于土地所有權的轉變(集體→國有)和公共利益目的(配套道路、學校、保障性安置房以及符合規劃的成片開發)。
- 因此,該項目應嚴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程序進行,包括取得省級以上政府的征地批準文件、發布公告、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提供動遷房是重要的產權調換方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動遷)、落實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等。
關鍵點:
- 土地變性是核心:?集體→國有,必須走征收程序。
- 公共利益是前提:?配套道路、學校、安置房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 協議是手段,征收是本質:?簽訂補償協議是征收過程中的重要步驟。
- 后續開發的基礎:?只有完成依法征收,后續的商品房開發銷售才具有合法性。
所以,這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題。它是以依法征收為基礎框架,在征收過程中運用協議動遷(簽約) 的方式來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項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