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訴前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可以駁回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時也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申請。
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保全如果是情況緊急的,也應48小時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應當立即執行。
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不得上訴,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解除: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起訴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況出現時,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