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無依據憑空做賬(即虛構會計憑證、編造虛假財務信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以下法律法規及條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0修訂)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罰則同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虛假申報的,構成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4.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修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六條(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應當在收入實現和費用發生時確認,而非以現金收付時間為準,但需以真實交易為基礎。
5. 其他相關法規
-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單位財務真實性進行監督,發現虛假賬目可移交司法處理。
-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虛假財務信息披露行為設定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責任。
法律后果
- 行政責任:
- 單位:罰款、吊銷營業執照、限制市場準入等。
- 直接責任人: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行業禁入等。
- 刑事責任:
- 可能涉及“逃稅罪”“虛開發票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量刑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 民事賠償:
- 因虛假財務信息導致投資者或債權人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
無依據做賬屬于典型的“偽造會計憑證”和“編造虛假財務信息”,直接違反《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規,輕則面臨行政處罰和經濟賠償,重則承擔刑事責任。企業應嚴格遵循會計準則,確保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