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的表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為偷稅,由稅務追繳稅款并處罰。
做假賬也就是為了偷稅漏稅,這個事某婭某倫那些,還少嗎?他們還通過虛構業(yè)務轉換收入性質呢,13.41億,你看誰進去了。沒有吧,因為偷稅這事有個“首違不罰”原則,只要把稅款補了,滯納金交了,罰款認了,不追究刑事責任。老板作為蕞主要責任人,被查了還不屁顛屁顛去交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