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基礎法律關系上講,不管你鐵路運輸企業再怎么家大業大,你跟乘客之間還是存在一個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你還是得受《民法典》的規制。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規定,在題涉情形下,鐵路運輸企業至少負有以下義務:
第一,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列車不能正常運輸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第二,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換言之,對于列車晚點的賠償依據,在《鐵路法》和鐵路部門規章里找不到依據的,可以到《民法典》里邊來找依據。
如果報道屬實,列車確實是因為“前方有列車發生故障”而停車滯留那么長時間的,那顯然屬于因鐵路運輸企業原因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形,旅客有權主張因此遭受的損失。
不過,雖然有權主張這些損失,但根據這些鐵路運輸企業的n性,通過客服協商、投訴這些途徑估計是維權無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