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對于這位乘客的離世是不幸的,但是真的需要歸責于航司嗎?這個還是要全面的考量和看待。
首先有一點需要明確航班工作人員是服務人員不是專業的醫護人員,他們無法專業的判斷旅客的身體狀況,他們的職責就是在自己的職責范圍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即可。
這位乘客在登機前是否已經出現身體異常的情況,那么有沒有在登機前將這樣的情況及時告知地面服務人員或機組人員,這樣可以方便機組和相關人員及時判斷乘客是否可以繼續乘坐飛機,以便得到及時的救助和治療。
而且目前已知的消息看,在乘客突然陷入了昏迷,空乘人員第一時間沖了上去,多次查看乘客的狀態,還迅速展開了搶救。飛機安全降落后,地面急救人員也很快接手,繼續全力救治。從這個情況看,機組以及機場方面都已經盡到了最大的救助責任,也符合相關規范。
根據民航局起草的《旅客乘機適航性評估與風險管控指南》中明確指出,旅客是健康第一負責人,應當履行健康信息申報義務。
所以乘客乘坐航班前,首先要評估了解自身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乘坐飛機,如果不適千萬不要貿然前往。一旦有問題,一定要第一時間告知機場或機組,方便他們及時采取措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