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1、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大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分別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的分子以及其他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脅從犯一般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