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定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意味著,如果有多人共同參與并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將作為共犯被追究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并不被視為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犯的分類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大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分別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的分子以及其他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脅從犯一般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共犯的處罰原則
在共同犯罪中,不同成員可能扮演不同的角色,其處罰原則也各不相同。主要遵循以下幾點:
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犯罪既遂,則全體共犯人均需對犯罪結果承擔責任。
主犯從重、從犯從輕原則:主犯在量刑上通常高于從犯、教唆犯和脅從犯。
教唆犯的特殊處罰原則:教唆他人犯罪的,根據其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
四、共犯的犯罪形態
共同犯罪還會涉及到犯罪形態的問題,如共犯的脫離與中止。當共犯中有人在犯罪過程中想要脫離犯罪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中止。例如,必須消除自己對之后犯罪的加功效果,如果自覺已經消除但實際上沒有,則仍然構成犯罪既遂。
五、共犯的排除情形
以下情形不屬于共同犯罪:
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為。
同時犯。
“片面共犯”不宜作為共犯處理。
事后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