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當得利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條明確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方獲得利益:這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如權利的增強、義務的消滅等)和消極的增加(如本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未負擔等)。
他方受到損失:這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如財產權利的喪失)和消極減少(如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增加)。
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沒有合法根據:即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權利。
二、不當得利的類型
不當得利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如:
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廣告、擅自將借用他人的物品以自己的名義出賣并交付。
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如誤將他人的寵物飼養,導致自己支付了飼養費用。
求償型不當得利:如共同繼承房產,其中一人支付了全部的稅費,而其他繼承人未分擔。
給付型不當得利:如誤以為欠他人錢而支付,但實際上并不欠債。
三、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
得利人為善意: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并且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這體現了法律對善意得利人的照顧,避免其財產狀況受到不利影響。
得利人為惡意: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惡意得利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予返還,也不得主張扣除因受領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得利人將取得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這體現了法律對不當得利關系的追索權,確保受損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四、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
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如對親屬誤以為有扶養義務而扶養,對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報酬等。
清償未到期的債務:債務未屆清償期的抗辯并不是永久性抗辯,債務到期前的清償不構成不當得利。
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如生效判決已經確認雙方的債務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給付人明知判決生效的情況下依然清償了本不應給付的債務。
強迫得利:指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違反了收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經濟計劃的情形。
反射利益:指一方雖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收益,但并未致他方損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