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雖然是近代化中曾經非常先進的東西,卻因為其修憲的極高難度,在兩百年以后,成為現代民主世界里最落后的憲法之一。它沒能經歷過近代以來的試錯與修正,沒能趕上二十世紀的現代化浪潮。大把的窟窿大把的麻煩事,大把的僵化條文抵擋不了政治現實操作的崩壞。
相反,往往經歷過二戰后重修的歐洲諸憲法,獨立時重新制定的前殖民地憲法,還有沒有特殊地位的、議會法案就能改變的英國憲制性法律,在修改和重寫中補了很多坑,加入了很多現代概念,并且使得當前的政治運轉更為健康。這種試錯、崩壞后的重修、重修中的經驗學習,在法蘭西第一到第五共和國和德國的憲法變遷上表現得很明顯。
司法權在阿美一開始就是虛的,有行政權的總統和立法權的國會都不知道大法官有啥用,是一代代大法官不斷完善司法,發揚司法的作用,才落實三權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