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案件一般會按照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犯罪經過法定的追訴期限后,司法機關不得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
具體處理方式:
不再立案:
如果司法機關發現某一案件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限,一般不會立案偵查。
終止偵查或審判: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但發現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期限,則應終止偵查或審判程序。
撤銷案件或不起訴:
如果案件已經立案,但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已過追訴期限,檢察機關可以決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已經確定犯罪事實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超過追訴期限,司法機關不得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如果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逃避偵查或審判的,追訴期限中斷,從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之日起重新計算追訴期限。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長期在逃,可能并未真正超過追訴期限。
注意事項:
總之,對于已過追訴期限的案件,司法機關一般會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但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別是要考慮是否存在追訴期限中斷或特殊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