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以下幾點可以幫助判斷:
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宅基地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且拆遷款是基于該宅基地獲得的,那么這筆拆遷款一般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用這筆拆遷款購買的房產也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
婚后共同財產:如果宅基地是夫妻在婚后共同取得的,或者拆遷款是在婚后獲得的,那么這筆拆遷款通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用這筆拆遷款購買的房產也一般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特殊約定:如果夫妻雙方有特別的財產約定,例如通過婚前協議或婚內協議明確約定某些財產的歸屬,那么應按照約定處理。
增值部分:即使宅基地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在婚后因夫妻共同努力而增值,則增值部分可能被視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