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很多操作是相通的,可以相互借鑒。
比如招標,理論上公司有采購部,使用部門提需求,采購部負責把東西買來就可以了。但很多時候沒那么簡單,需求方可能早早就有內定的供應商,采購過程就是一個形式。但采購部不知道呀,他也不提前告訴你,告訴你了,采購部也不能做——好處你拿,鍋我來背!沒有這個道理。
所以小額的,需求相對復雜(比如服務類的采購),采購部負責制定規則,具體實施(組織招標、詢價等)由需求部門自己干,出了事也要自己承擔,這叫責權利對等。
同理,法務工作,如果某部門負責的工作被人告了,或者要告別人。貌似法務部是要負責接官司或打官司的,實際操作未必。因為打官司不是一件小事,贏了還好,輸了當事人可能被追究責任。法務又不是經辦人,只要流程沒大問題,板子打不到法務頭上。
這就相當于小命交到別人手上,負責部門實在不放心。怎么操作,有官司了,法務部負責提供法律支持(提供合格的律師,監督流程合規性,向領導提供法律意見),但官司怎么打還是責任部門自己拿主意,這么會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回到題主的問題,用人部門要求多多,實際無法操作。簡單呀,你讓他自己參與招聘。
招人的規則當然是HR負責,否則可能進來一群關系戶,但過程可以讓需求部門充分參與。比如第一輪簡歷篩選可以放寬一點,第二輪筆試再篩掉一批,最后到了面試階段,十選三,提前宣布這次三個人只能從十個人里面選,面試小組里HR有一個人監督一下過程,但選擇權在部門,好不好用都是你們部門自己定的(說簡單點就是客觀的硬件我來,軟性主觀判斷你自己來)。
很多時候,挑刺都是心中早有不滿,找個理由借題發揮——老子用人,為什么讓你這個毛都沒長齊的小子來定!所以要找毛病,這不行,那不行。
最好解決方式,不行你自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