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法上以身份決定人格,故人與人之間的人格是不平等的。中世紀時期的人依其性別、身份、所屬職業團體和宗教的差異而不同,分為非自由人(奴隸、半自由人如降服民族及其子孫)和自由人(農奴、自由農、區屬、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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