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也就是說有人控告法院才會處理。重婚罪的作為方式,常見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種:已經有登記結婚的配偶,又與他人再一次登記結婚。第二種:已經有登記結婚的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第三種:本人以前沒有配偶,但是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關系同居。
通過重婚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重婚罪里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又與其它人登記結婚,或者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但是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存在事實婚姻,那么,這兩種情況下,都會構成重婚罪,也就是說,在重婚罪的問題上,我們是承認事實婚姻的。
也正是這一點,構成了重婚罪的一個關鍵,也是我們在追究對方重婚罪的時候需要重點收集的證據。就是對方是否與其它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果對方又與其它人登記結婚,那么這種取證是比較簡單的,而且一般這種情況下也很少見的,因為一個人很難通過法律程序結兩次婚,所以大部分情況下都是與另一方事實上重婚的這種現象,那么這種時候我們就要證明另一方與其他的異性長期的,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注意一定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如果只是普通的同居,很難認定為是重婚罪,有可能就是一般的出軌行為。必須讓街坊或者鄰居都誤認為他們兩個就是兩口子,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