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多是意圖規避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保障權。有很多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勞動法就管不了,并擔心簽了勞動勞動合同就要幫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員工手上有了勞動合同容易被員工抓住把柄,打起官司來對單位不利;還有的單位擔心簽了勞動合同擔不能隨意辭退員工了。
總的來說,很多單位對簽勞動合同存在各種各樣的顧慮。其實,這些認識和顧慮都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存在很多的法律隱患和風險。其實不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講應該都不算什么好事,尤其是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簽勞動合同的風險更大。勞動者對此違法行為可以依法進行維權。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如果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就能逃避企業的責任的話,這樣的想法是很可笑的。對于企業來說勞動合同不是簽不簽的問題,而是如何簽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怎樣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