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公司未按照程序執行,強迫離職是無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不過既然已經這種情況了,公司想必也沒辦法繼續待下去了,建議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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