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30日內進行工傷申報。
2. 用人單位未進行工傷申報的,受傷職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自行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部門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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