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違法!
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所以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屬于法定義務。當然,我們區分了部分由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由職工繳納。但都由用人單位繳納是進行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沒有為保安繳納社保,這無疑是違法行為。但即便我們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現實中還是普遍存在沒有繳納社保情況。對于勞動者來說,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向我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由我們的行政部門責令單位補繳。另外,沒有繳納社保屬于嚴重違法行為,職工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賠償金。
2、工作時長問題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這是法律關于工作時長的規定。當然, 因為我們不反對加班加點。所以加班補貼補也就對應而生。按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里要說明一下,延長工作時間,這是我們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后。休息日主要是指周末這種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則是我們國家明確規定的節假日。
每天工作12小時,這顯然是違反我們法律規定。作為員工來說,可以主張加班費用。不過,按我們規定,主張加班費的職工應當對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實踐中的障礙主要是舉證問題。不過現在很多單位將保安申報為不定時工作制。一旦經審批確定為不定時工作制,那加班費的主張方面就存在一定障礙。
總體來說,法律規定的都不錯,也相對完善。但實踐中的落實又是一回事。勞動者在職場中處于弱勢地位,想要維護權益自然存在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