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勞動者在工作中沒有任何的過錯行為,也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合同的解除與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相關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應開具失業證明。
如果勞動者有過錯行為,或者是為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從而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不會為題主開具失業證明。
用人單位開具失業證明,往往就意味著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如果隨便開具失業證明,很容易引來糾紛和給自已造成經濟損失。
不過有一種特殊情況:那就是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繼續聘用,此時用人單位除了支付經濟補嘗金,還應該開具失業證明,此時用人單位不會有任何風險。
所以題主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一定會給題主開具失業證明,最大的問題就是要看是否合乎開具的條件,如果不相符公司肯定是不會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