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員工以什么樣的方式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社保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都是要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依法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也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必需的程序和手續。負責任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員工離職時,為員工辦好離職證明,不需要員工主動要求。
對于故意不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單位,如果給員工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將要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保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離職證明除了證明職工離職的方式以外,離職后很多權益都是需要使用離職證明的,比如離職后以個人身份續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就需要離職證明才能辦理變更,辦理失業保險金就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或是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才能辦理。對于用人單位不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的,可以通過協商、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