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實際服刑15年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國家政策禁止為其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出獄之后能否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只能由入獄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決定。為什么呢?
首先,分析一下題主明確給定的幾個關鍵條件。
1、領取養老金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規定,要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參保人的身份必須是城鎮職工,包括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而城鎮職工的主體是前三類人員,都是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其中前兩類人員還是由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待遇的公職人員。以上這四類人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根本性的條件時,才可以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一律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和靈活就業人員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無論哪一類參保人,年滿62歲時,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正常情況下,當然符合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從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2)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在內的累計繳費年限,至少必須月對月繳滿15年,即180個月,這只是最低的法定要求,長繳不會受到任何限制。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法定條件的任何人,都根本不可能領到基本養老金。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城鄉居民的法定參保待遇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根本就不是基本養老金。
2、由實際服刑15年、62歲才刑滿釋放可以推斷,本人被判刑的時間是2007年年,當時本人的實際年齡是47歲。無論如何,47周歲肯定還不到退休年齡。無論本人判刑前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是企業職工,肯定是在職期間因犯罪行為被依法判刑的。在2007年前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毫無疑問是很重的刑罰,就必然伴隨著兩個極其嚴重的后果:開除公職、開除黨籍。對于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來說,肯定會被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是黨員身份的,肯定會被開除黨籍。畢竟,任何時候,都不能把判處了重刑的犯罪分子,仍然留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崗位上;如果本人為國有企業職工,也會被給予開除處分。原因很簡單:當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尚未廢止,是正在執行中有效的國家行政法規,當然必須遵照執行。
總而言之,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人員、職工,一旦被給予開除處分,必須立即停發工資,停繳所有的社會保險費,并解除與本人的人事關系/勞動合同關系,以后不再是原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工,成了標準的失業人員,即使刑滿釋放之后的任何個人事宜,都與原單位完全無關,原單位也不負任何責任。
其次,犯罪后在監獄服刑人員,國家政策禁止繼續養老保險費。其實原因也很簡單:在監獄服刑的犯罪分子,是正在勞動改造中的刑罰對象,根本就不是正常情況下的勞動者,監獄當然也不是服刑人員的工作單位。毫無疑問監獄根本不可能給服刑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當然更不允許犯罪人員的家屬和親人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也就是說:服刑期間所有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是徹底中斷的,處于停繳狀態。在這方面國家政策也是非常清楚的。即:監獄不是用人單位,罪犯也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罪犯不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其生活經費、改造經費等均已列入國家預算。服刑人員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按規定應享有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再次,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給予開除處分的人員,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得合并計算。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政策。195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目前這個暫行規定依然是還在執行中的有效的行政法規。說到底就是:判刑、開除之前的工作年限中,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本來應該依法享受的視同繳費年限待遇,因受到刑事處罰、開除處分被依法一筆勾銷,徹底地予以作廢。僅就核定基本養老金而言,客觀上等同于幾十年的工作徹底地白干了。正常情況下本應依法享受的法定待遇,被依法剝奪。
最后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入獄勞改15年,監獄給交社保嗎?62歲刑滿出獄能否領到養老金?一言以蔽之,對于一個被依法判處了有期徒刑15年的犯罪分子來說,無論其以前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機關工人,還是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或者是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按照2007年處分法規,其必然面對的結局100%只能是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徹底地失去單位人員的身份。其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視同繳費年限肯定會被依法徹底地清零。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再看實際繳費年限:對于不同身份的人員,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我們都知道: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從1992年-1996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逐步地推行的,截止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2007年,企業職工最長會有15年的實際繳費年限,最短也有11年的實際繳費年限。因此,對于出獄時已經62歲的企業職工來說,只要達到最低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就可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對于有11年實際繳費年限的企業職工,應該可以通過補繳4年養老保險費的方式,或者順延一下,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繳納4年的養老保險費,在66歲時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最慘的肯定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統一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啟動實施的。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之前的工齡,一律享受視同繳費年限待遇,個人不繳費,但依法享受正常的繳費待遇。對于早在2007被判刑并開除公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在視同繳費年限被依法清零之后,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為零,個人繳費金額當然也是零。在此情況下,可以100%地肯定:是絕對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的,更不可能領取一分錢的基本養老金。這就是極為致命的悲慘結局。在目前的政策情況下,根本沒有任何有效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