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一般情況下,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員工簽了放棄保聲明,單位是否還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在以下情況下,單位仍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1.法律規定,某些群體的社保繳納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放棄。比如,在中國大陸地區,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是強制性的,企業不能夠取消。而生育保險則是可選的,企業可以選擇不為員工繳納。
2.放棄社保聲明的合法性問題。如果員工簽署的放棄社保聲明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那么該聲明就是無效的。在這情況下,單位仍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3.勞動合同約定的問題。如果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那么就算工簽署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也需要履行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在以上情況下仍然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但員工簽署了放棄社保聲明就意味著員放棄了享受社保帶來的權利。因此,員工在未來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醫療、養老等費用。
一言以蔽之,一般情況下,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簽署了放棄社保聲明,單位是否還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不確定,建議請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或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