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計提準備金有關稅收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提示:
1.保險公司按不同保險類型,分不同比例扣除保險保障基金,具體見財稅〔2016〕114號第一條
2.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以及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9.1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