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提示:
1.計算公式: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如為負數,則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一條
3.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的貸款資產范圍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第三條
4.金融企業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再按損失申報扣除
填報規則:
填報“A105120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