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提示:
1.一般企業按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不超過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得扣除
4.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不得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填報規則:
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3行次